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付志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宁夏红**有限公司与宁夏蓝**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沈阳国**有限公司、沈阳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嘴山市顺华**通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土**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宁**程有限公司、宁夏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安顺义、原审被告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精**有限公司诉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河**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大雪被告沈阳恒**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水利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船**任公司与被告沈阳世**有限公司、周竹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与被告抚顺天**限公司、被告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