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抚顺天**限公司、被告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原告王**诉被告沈阳国**有限公司、沈阳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付志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河**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大雪被告沈阳恒**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水利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沈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精**有限公司诉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精**有限公司与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臻**限公司诉上海徐**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道**限公司诉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船**任公司与被告沈阳世**有限公司、周竹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