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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安顺义、原审被告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安**、原审被告新疆乌苏**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车垦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安**及原审被告新疆乌苏**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依法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3)车垦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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