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工程款4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28元,执行标的为4912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法人代表住所地不详,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和法人代表下落,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贺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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