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坤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王**、宁夏新月**达分公司、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坤生拆迁机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王**、宁夏新月**达分公司、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卜**支付宁夏坤生拆迁机械**限公司工程款133394元,王**支付宁夏坤生拆迁机械**限公司工程款198984元,宁夏新月**达分公司对上述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限公司在宁夏新月**达分公司无力承担上述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由卜**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王**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968元,执行标的共计34284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卜**履行债款100000元,下剩债款35594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坤生拆迁机械**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卜**的执行,被执行人王**履行债款100000元。现被执行人王**约定的暂缓执行期限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贺*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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