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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夏**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星**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41元,减半收取8920.5元,由原告宁夏**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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