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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汇豪**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王**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王**及委托代理人宋**、郑*,被上诉**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雷志军、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黑龙江垦区龙*建设工程总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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