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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饰公司与某绿化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装饰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上诉人某装饰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某装饰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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