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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四川某工程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阮*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0)浦*一(民)初字第7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阮*及其委托代理人党江舟、被上诉人四川某工程局、上海**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沈*、张**、原审第三人席*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阮*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阮*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阮*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4元,减半收取22,502元,由上诉人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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