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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3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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