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勇**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64元,减半收取计4,98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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