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方**限公司与宁夏亘**有限公司扣划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银仲裁字第203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方**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宁夏亘**有限公司支付宁夏方**限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229088.74元,仲裁费28979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4981元,执行标的共计2283048.7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夏亘**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亘**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3048.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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