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柳*与被告宁夏**限公司、宁夏**方分公司、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告柳*与被告宁夏**限公司、宁夏**方分公司、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原告宁夏**限公司与被告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兴国与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毕**与被执行人沈**、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宁夏方**限公司与宁夏亘**有限公司扣划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从建诉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司宁夏分公司、甘肃**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