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司宁夏分公司、甘肃**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司宁夏分公司、甘肃**团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工程款26709.31元,案件受理费234元,本案执行费304元,执行标的共计27247.3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集团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集团公司履行本案债款16000元,申请执行人陈**自愿放弃剩余工程款10709.31元、案件受理费2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现被执行**集团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陈**履行本案债款16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