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毕**与被执行人沈**、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毕**与被执行人沈**、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沈**、李**支付毕**劳务工资67160元,案件受理费739.5元由沈**、李**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毕**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918元,执行标的共计68817.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产权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沈**、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毕**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沈**、李**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沈**、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毕**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2014)贺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68817.5元(含执行费918元)及其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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