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工程款及利息31160.2元,案件受理费33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372元。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2014)贺*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银行存款31871.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