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王**支付郑**工程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负担。申请执行人郑**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982元,执行标的共计73132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产权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王**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郑**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2014)贺*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债权73132元(含执行费982元)及其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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