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哈**与被告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原告宁夏**限公司与被告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兴国与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毕**与被执行人沈**、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宁夏方**限公司与宁夏亘**有限公司扣划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柳*与被告宁夏**限公司、宁夏**方分公司、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换程序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从建诉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