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与宁夏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哈**与被告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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