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建因与被上诉人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钱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建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3677元,由上诉人钱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