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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钱建、南通雅**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建因与被上诉人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钱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建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3677元,由上诉人钱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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