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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通**限公司、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通**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通一**司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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