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2元,由南通**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