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与被告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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