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饰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杜**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