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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齐千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8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张*负担292元(已交纳),由齐千萌负担5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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