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8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张*负担292元(已交纳),由齐千萌负担5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