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等与北京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徐**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徐**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徐**诉称,

2010年10月16日,原告与海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第三方的酒店客房。同时,就上述酒店客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装饰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海阳蓬达假日酒店1121室进行室内全面装修设计与施工。《委托装饰安装合同书》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装修款79806元。然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房期限截止后,原告多次催告第三方交房未果,无奈,原告与第三方解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装饰安装合同》无法履行,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返还装修款,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解除《委托装饰安装合同书》,返还装修款79806元。

被告辩称

被告酒店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原告徐**与第三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从第三方处购买了位于山东省海阳市的蓬达假日酒店客房1121室,购房款为180194元。二原告共同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同时,就上述房产原告徐**与被告签订了《委托装饰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房间进行室内全面装修设计与施工,全部装修款为79806元。另外同日原告徐**与被告签订了《海阳蓬达假日酒店房屋委托经营协议书》,按照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自己的酒店客房进行经营,被告前两年每年按1万元的固定回报给原告,提前返还两年的回报。此款由开发商代为支付,从购房款中扣除。因此原告徐**实际向被告交付装修款为59806元。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房期限截止后,原告多次催告第三方交房未果,无奈,原告向烟**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第三方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仲裁委于2013年9月30日裁决,解除了原告与第三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第三方返还二原告购房款180194元。因原告徐**与被告签订的《委托装饰安装合同书》无法履行,2013年12月25日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委托装饰安装合同书》,返还装修款79806元。

上述事实,当事人陈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委托装饰安装合同书》、《海阳蓬达假日酒店房屋委托经营协议书》、装修款收据、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第三方无法履行交付义务而被当地仲裁委解除了合同。因此原告徐**与被告签订的《委托装饰安装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返还装修款79806元,因原告实际交纳的装修款为59806元,因此被告应返还装修款59806元。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徐**与被告北京蓬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签订的《委托装饰安装合同书》。

二、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徐**装修款五万九千八百零六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九十八元,由原告徐**负担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四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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