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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限公司与北京科仪**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科仪**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广**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3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北京科仪**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系韩国人投资的外商企业,本案系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北京**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32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进行施工的行为地在天津市武清区,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天津**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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