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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铭艺天程国际装饰(北**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艺天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3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了设计合同但未实际履行,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未完工且未核算具体工程量,双方签订了三份代购协议但大部分代购资产因工程不再继续已无代购必要,故应在对被申请人完成工程量审价的基础上,对已付款项扣减已完成的工程量,返还其剩余款项。另外,诉争付款协议中已付款数额有误,并提交收据予以证明。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铭艺天程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已签字确认已付款数额,应以付款协议为准,不认可对方提交的收据的证明效力。至于王**提出解除合同不再复工,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铭艺天程公司持双方签字认可的付款协议要求王**给付余款,因双方对付款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王**虽表示付款协议中已付款数额有误,但未提供充分详实的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仅凭一张大额收据无法对抗双方签字认可、时间在后的付款协议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其该项再审主张难以采信。至于王**提出不再复工、要求解除合同等善后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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