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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淑**体中心与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淑**体中心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8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淑**体中心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淑**体中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淑**体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21元,由吴**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淑**体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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