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8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赵**负担三千零五十五元(已交纳);由陈**负担二百四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九十八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二万二千二百九十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