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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8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赵**负担三千零五十五元(已交纳);由陈**负担二百四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九十八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二万二千二百九十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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