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弘高**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阳弘高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揽金钱豹沈阳北约克店一层至三层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工程款总计2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施工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是与沈阳**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而不是被告沈阳金**有限公司,但原告坚持起诉沈阳金**有限公司,不变更被告,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阳弘高**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沈阳弘高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