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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雄诉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朴**(PARKKWANWOONG)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朴**(PARKKWANWOONG)之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2年3月14日,朴**(PARKKWANWOONG)和汪**签订《家庭装修承包合同》一份,朴**(PARKKWANWOONG)委托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潢,工程价款为770,000元(人民币,下同),委托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一经签订,朴**(PARKKWANWOONG)应付30%工程款,隐蔽工程结束之前朴**(PARKKWANWOONG)应支付40%,油漆工进场之前朴**(PARKKWANWOONG)第三次付款20%,尾款10%待朴**(PARKKWANWOONG)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朴**(PARKKWANWOONG)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汪**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者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汪**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若朴**(PARKKWANWOONG)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款的1%支付给汪**。汪**迟延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朴**(PARKKWANWOONG),直至工费扣完为止。

2012年5月20日,经涉案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处审核并发放装修许可证,载明装修期限为2012年5月20日至10月31日,朴**(PARKKWANWOONG)和汪**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过程中,朴**(PARKKWANWOONG)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7月24日、10月23日向汪**支付工程款231,000元、308,000元、77,500元,共计616,500元。

2012年11月30日,朴**(PARKKWANWOONG)和汪**另行签署报价单,确认涉案房屋装修总价款756,525.50元,包括追加工程款103,706元。

2012年12月7日,朴**(PARKKWANWOONG)和汪**签订协议书,汪**承诺自2012年12月7日起10天内将涉案房屋装修全部完工,若超过此期限,朴**(PARKKWANWOONG)有权迟延支付工程余款及从工程余款中每日扣除总合同金额的3%,逾期竣工总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汪**对此不得有异议。该协议并附有一份余下工作清单。

2013年1月,朴**(PARKKWANWOONG)入住涉案房屋。

2013年3月,朴**(PARKKWANWOONG)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汪**支付工程维修款48,242元;2、汪**支付维修期间需另租房屋的租金及搬场费用8万元;3、汪**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12万元;4、汪**提供地板、地砖、墙砖、艺术漆、乳胶漆、套门的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5、汪**提供电器装修部分的线路走向位置图给朴**(PARKKWANWOONG)。原审审理中,朴**(PARKKWANWOONG)确认收到汪**提供的电器装修部分的线路走向图,故对第五项诉讼请求不再主张。汪**不同意朴**(PARKKWANWOONG)诉请,并反诉要求法院判令:1、朴**(PARKKWANWOONG)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35,803.50元;2、朴**(PARKKWANWOONG)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2,964.20元(以235,803.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7日起算120天,按每日1%计算)。

原审审理中,经朴**(PARKKWANWOONG)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术研究院对系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该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为,涉案房屋的装饰工程中存在与规范标准不符的质量问题、缺陷的产生与装饰装修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木地板表面局部平整度超差、悬空,系地面找平基层不平整所致。建议修复方案为:1、镶贴分项:重置底层视听室东北角地砖,面积计4㎡;重新对一层餐厅、客厅地砖进行勾缝;重置一层客厅西墙接缝高低差及掉角墙砖(墙砖尺寸:400mm×800mm,三块;400mm×580mm,一块);2、抹灰分项:铲除底层视听室投影墙右侧南隔墙、底层储藏室门套右边墙、二层至三层楼梯东墙、三层客房南墙整体墙面涂料层,重新找平批嵌、打磨,并对涉及墙面进行一底两面涂刷;铲除一层至二层楼梯东墙左下角墙面涂料层,重新找平批嵌、打磨,并对涉及墙面进行一底两面涂刷,影响面积:900mm×1,400mm;3、木地板分项:保护性拆除木地板表面平整度超差房间所涉及的木地板及相关踢脚线,重新对基层进行找平后再铺设木地板及相关踢脚线;4、楼梯及其他木制品分项:重置底层储藏室进门右侧西墙整体踢脚线;重置一层起拱楼梯栏杆处踏板;重置三层楼梯栏杆处踏板,踏板尺寸500mm×180mm;5、吊顶分项:重置底层视听室投影墙前吊顶;重置底层吧台整体吊顶;重置二层卫生间2整体吊顶;6、涂装分项:对墙面及顶面开裂、起皮部位进行修补;对底层(地下室)休闲区墙饰板倒角粗糙处进行打磨,并油漆涂刷;7、电气分项:对接线错误及无电源的插座面板检查后重新正确接线,缺接地线的引入接地线;对漏电保护不动作的插座回路进行检查,确保漏电保护正常动作;对一层厨房、卧室、客厅、卫生间插座内接地线带电现象,检查配电箱内各回路接地;对一层卫生间排风扇分路加设单独控制开关,并检查回路与开关接线;检查底层配电箱各回路电线,将箱内零线、接地线分别正确汇入零排与接地排;正确调整配电箱内接线线色,更换一层配电箱内回路保护断路器;8、其他:更换底层洗涤间门闭门器;对二层卫生间1浴缸大理石台面与龙头等五金件交界处密封打胶。朴**(PARKKWANWOONG)和汪**对鉴定结论和修复方案均无异议。

原审审理中,经朴**(PARKKWANWOONG)申请,法院委托上海沪**限公司对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进行了司法审价,该公司出具了司法审价报告。审价意见为:涉案房屋装饰工程修复费用为48,242元;因施工工期受施工队人数、天气、施工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该司无法对施工工期进行审价,具体工期需以实际为准,按司法审价书内容,人工数总和为81.847工日。朴**(PARKKWANWOONG)对该审价书涉及石膏板面乳胶漆的单价提出异议,认为在草稿中单价为60多元,而报告中仅为31.19元,鉴定人员解释称草稿中给出的价格偏高,报告中给出的价格是符合市场价的,以本次报告价格为准。汪**对该审价书无异议。

原审庭审中,朴**(PARKKWANWOONG)还提供了:1、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地产权证,以证明朴**(PARKKWANWOONG)在入住涉案房屋之前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11,000元;2、网上房租信息,以证明相似地段与涉案房屋相似房型月租金为10,000元至35,000元不等。汪**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事装饰装修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而汪**作为个人显然不具备施工资质,故朴**(PARKKWANWOONG)和汪**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汪**对其施工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如何承担责任?汪**施工工程的总价款是多少,朴**(PARKKWANWOONG)是否还需支付汪**相应的工程款?朴**(PARKKWANWOONG)应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海市**术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客观有据,法院予以采纳。汪**应当根据该鉴定意见书承担修复等责任。现鉴于汪**作为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故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关于修复的具体金额,上海沪**限公司出具的司法审价报告已经予以了明确,汪**对此不持异议,故朴宽雄(PARKKWANWOONG)要求汪**按照该司法审价报告所列48,242元支付工程维修款,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朴**(PARKKWANWOONG)主张维修期间需另租房屋的租金及搬场费用8万元,根据司法审价报告,维修期间所需人工数总和为81.847工日,但受施工队人数、天气、施工环境等各种因素影响。故法院酌情认定维修期所需时间为2个月,并酌定以10,000元/月的租金标准认定汪**应支付朴**(PARKKWANWOONG)租金损失20,000元。关于搬场费用,因仅需对部分不合格部分工程进行修复,朴**(PARKKWANWOONG)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需搬场,故对此项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朴**(PARKKWANWOONG)和汪**对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的委托方式为包工包料,且明确约定了具体金额。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针对变动部分又于2012年11月30日另行签署报价单,确认涉案房屋装修总价款756,525.50元。现朴**(PARKKWANWOONG)和汪**虽对此价格均有异议,但均未能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认定上述金额为装修总价款。朴**(PARKKWANWOONG)已经向汪**支付了616,500元,尚有余款140,025.50元,朴**(PARKKWANWOONG)应支付给汪**。

关于争议焦点三。从装修许可证可以看出,朴**(PARKKWANWOONG)和汪**双方约定的工程完工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汪**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完工时间,法院采信朴**(PARKKWANWOONG)自认的入住时间2013年1月为完工时间。故此,汪**存在逾期完工行为,故朴**(PARKKWANWOONG)有理由因汪**逾期完工拒付相应的工程款。汪**要求朴**(PARKKWANWOONG)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朴**(PARKKWANWOONG)要求汪**提供地板地砖、套门等施工材料的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的诉讼请求,汪**予以认可,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朴**(PARKKWANWOONG)要求汪**提供电器装修部分的线路走向位置图的诉讼请求,因朴**(PARKKWANWOONG)已放弃该项诉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依法作出判决:一、确认朴**与汪**之间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的《家庭装修承包合同》无效;二、汪**支付朴**工程维修款人民币48,242元;三、汪**支付朴**租金损失人民币20,000元;四、朴**支付汪**工程款人民币140,025.50元;五、上述第二至四项折抵后,汪**无需履行付款义务,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人民币71,783.50元;六、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地板、地砖、墙砖、艺术漆、乳胶漆、套门的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给朴**;七、驳回朴**的其余诉讼请求;八、驳回汪**的其余反诉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9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494元、质量问题鉴定费人民币18,900元、工程审价费人民币11,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9,993元,由朴**负担人民币5,163元,由汪**负担人民币34,830元。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朴**(PARKKWANWOONG)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维修期间需要另外租房,但原审认定的标准不当,不应降低上诉人的居住标准。上诉人原审提供的租金信息材料是比较完整的,实际上,同地段同类房屋的月租金都在2万元以上,而且搬场费用也是必要的。二、系争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工程未经验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应当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结算。另外,在2012年的报价单金额中包括了增加工程款,而被上诉人没有完成这部分工程,该部分金额应当扣除。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系争装修承包合同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一、关于系争工程造价的问题。系争工程虽未办理竣工验收,但已于2013年1月投入使用。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系争装修工程应视为已经竣工。另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双方应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双方于2012年11月30日签署的报价单已经确认了系争工程总价款,该合意价格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审据此认定的工程总造价是正确的;上诉人称系争装修合同无效,且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故不应按照双方约定结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双方于2012年11月30日签署报价单时,系争工程确实尚未完工,但被上诉人之后仍在继续施工,上诉人已于2013年1月接收入住了系争房屋,应视为其认可了工程的完工状态。现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未完工的具体项目,故对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款的主张不予采信。

二、关于租金损失与搬场费用的问题。原审根据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质量问题维修方案,已酌情认定了两个月的在外租房损失。至于租金标准的问题,原审是在综合考虑当地房屋地段、租金行情等因素的基础上,采取了每月一万元的房租标准,在上诉人原审提交的网上租房信息中也反映出以这一租金价格能够租住到相应的房屋。上诉人称原审认定的租金标准不当,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系争工程并非整体质量不合格,而是存在局部质量问题,在维修过程中并不必需将房屋全部搬空,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所主张的搬场费用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朴宽雄(PARKKWANWOONG)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由上诉人朴**(PARKKWANWOONG)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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