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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叶*之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审价)鉴定费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68元退还上诉人A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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