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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所在地不在上海市奉贤区而在上海市普陀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简易装饰工程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注明的乙方即被上诉人B的地址为上海市安远路,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该址在上海市普陀区界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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