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为执行周**申请执行杨*、杨*、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杨*、李*在2015年2月6日前履行(2013)资中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杨*履行标的款182709.5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执行费3700元,杨*、李*履行标的款487371.45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执行费5530元,但被执行人杨*、杨*、李*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98000元;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李*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50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