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杨*、杨*、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49—1号

案件描述

为执行周**申请执行杨*、杨*、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杨*、李*在2015年2月6日前履行(2013)资中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杨*履行标的款182709.5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执行费3700元,杨*、李*履行标的款487371.45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执行费5530元,但被执行人杨*、杨*、李*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98000元;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李*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50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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