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申请人刘**、刘**、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顾**与刘**于1979年11月结婚,1980年9月生育一女,取名顾**。顾**于1999年12月21日因病死亡。顾**之父顾**于2013年8月26日因衰老死亡,母亲刘**现健在。顾**生前没有抱养、领养、收养其他子女。顾**生前与刘**共同购置一处房产,属砖混结构,所在层数5层,建筑面积:63.09平方米,其产权证号:资中**城镇字第100100003420号。属顾**遗产部分所占50%即31.545平方米;属刘**个人部分占50%即31.545平方米。顾**的继承人刘**、顾**、刘**各应占继承份额为33.33%即10.515平方米。现因继承问题继承人产生纠纷。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顾**、刘**自愿放弃顾**房屋遗产各应占继承份额为33.33%即10.515平方米的继承权,顾**的房屋遗产由刘**个人继承;

二、住宅房产,属砖混结构,所在层数5层,建筑面积:63.09平方米的整套房产归刘**个所有;

三、顾**、刘**不要求刘**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刘**、顾**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5)资重调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5)资重调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