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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廖**与张*均于1995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一儿取名张**、张**(张**),张*均于2013年6月因病去逝,张*均的母亲谢**,父亲张**均健在。张*均生前没有另外抱养、收养、领养其他子女。廖**与张*均有房产两处,一处坐落在四川省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政府广场西侧综合楼1号楼2-20-1号,属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23.15平方米,其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001772号。土地使用证:资中国用(2010)第3629号,属廖**个人的为61.575平方米,属张*均遗产部份为61.575平方米,;另一处坐落在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浙江商城3区1幢B-2,属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8.67平方米,其产权证: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004193号,土地使用证:资中国用(2010)第5887号,属廖**个人的为19.335平方米,属张*均遗产部分的为19.335平方米;二处房产属廖**个人部份共计80.91平方米,属张*均遗产部份共81.91平方米。继承人廖**、张**、张**、张**、谢**各应占继承份额20%即16.182平方米。现各继承在继承和赠与上产生纠纷。2014年3月18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继承人张**、谢**自愿放弃张*均房屋遗产属自己继承份额的继承权。

二、张*均遗产80.91平方米由廖**、张**、张**三人继承。

三、属廖春秀个人部分的房产(商业用房)19.335平方米自愿赠与张**、张*甲二人所有。

四、坐落在四川省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政府广场西侧综合楼1号楼2-20-1号成套住宅,其产权证号:资中**城镇字第201001772号归廖**个人所有。

五、坐落在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浙江商城3区1幢B-2,属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8.67平方米,其产权证: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004193号归张**、张*甲二人共同所有。

六、张**、谢**不要求廖**、张**、张**给予任何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张**、张**、谢**、张**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4)资重调028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4)资重调028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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