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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文和发与李**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文青、文*、文容、文*、文军,没有另外抱养、收养、领养其他子女。李**在中国建**限公司资中支行有储蓄特种存单,金额为人民币122,890元。李**于2011年11月14日因病去世,李**的父母姓名不详,先于李**之前死亡。现继承人文和发、文青、文*、文容、文*、文军因李**在中国建**限公司资中支行的存款继承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2月13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青、文*、文容、文*、文军自愿意放弃属李**个人遗产部份(中国建**限公司资中支行有储蓄特种存款)的继承权。

二、李**个人遗产部份(中国建**限公司资中支行有储蓄特种存款,存单本金: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捌佰玖拾元整)归文和发个人继承。

三、文青、文*、文容、文*、文军不要求文和发给予任何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和发、文青、文*、文容、文*、文军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4)资重调025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4)资重调025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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