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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刘*、刘*、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9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申请人刘**、刘*、刘*、刘*、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刘**与吴**系夫妻关系,生育有四子分别为刘**、刘*、刘*、刘*。刘**于2005年3月3日因病死亡,吴**于2014年12月1日因病死亡,生前没有抱养、领养、收养其他子女,刘**、吴**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刘**、吴**死亡。刘**与吴**共同购买住宅一套,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2.4平方米。申请人刘**、刘*、刘*、刘*、刘*就刘**、吴**留下的上列遗产申请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刘*、刘*、刘*自愿放弃刘**、吴**房屋遗产的继承权;

二、刘**、吴**的房屋遗产由刘*个人继承;

三、住宅一套,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2.4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100002655号整套房产归刘*个人所有;

四、刘**、刘*、刘*、刘*不要求刘*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刘*、刘*、刘*、刘*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5)资水调字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5)资水调字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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