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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兰田、兰*、兰*、兰*、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6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申请人邹**、兰田、兰*、兰*、兰*、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蓝**与邹**夫妻关系,生育有四女一子分别为兰田、兰*、兰*、兰*、兰武。蓝**于2013年9月11日因病死亡,生前没有抱养、领养、收养其他子女,其父母均先于蓝**死亡。蓝**生前与邹**共同购置一处住宅房产,属砖混结构,所在层数3层,建筑面积:67.49平方米。属蓝**遗产部分所占50%即33.745平方米;属邹**个人部所占50%即33.745平方米。蓝**的继承人邹**、兰田、兰*、兰*、兰*、兰武各应占继承份额为16.667%即5.624平方米。现因继承问题继承人产生纠纷。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兰田、兰*、兰*、兰*、兰*自愿放弃蓝宗银房屋遗产各应占继承份额为16.667%即5.624平方米的继承权,蓝宗银的房屋遗产由邹**个人继承;

二、住宅房产,属砖混结构,所在层数3层,建筑面积:67.49平方米整套房产归邹**个人所有;

三、兰田、兰*、兰*、兰*、兰武不要求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兰田、兰*、兰*、兰*、兰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5)资重调0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5)资重调0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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