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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康**与李**于1954年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李*、李*、李*。康**与李**夫妻有坐落在四川省重龙镇翠花街28号-44号城镇房屋一处,属于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六层,房屋所在层数四楼,建筑面积:102.04平方米,其产权证号:资中**镇字第200503222号,国土证号:资中国用(2005)字第01-01382号。李**于1997年因病去逝,康**于2013年因病去逝,生前没有另外抱养、收养、领养其他子女。李**、康**的父母姓名不详,均死亡于李**、康**之前。李*于1982年因病去逝。现继承人李*、李*为李**、康**夫妻遗留的房产继承问题,于2014年3月24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康**与李**夫妻的房屋遗产整套归李*个人所有。

二、李*不要求李*再给予其他的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李*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4)资重调032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4)资重调032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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