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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林**、钟茂素、易*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林**之子,申请人钟*素之夫、申请人易*之父易**于2013年7月24日死亡。易**生前与申请人钟*素生育一子易*,易**的父亲已先于易**死亡。易**生前与申请人钟*素有夫妻共同财产商业用房一套和住宅一套,其中座落于资中县球溪镇万寿巷3号楼砖混结构商业用房一套[面积37.8平方米,产权证号:资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56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13)第04722号],易**与申请人钟*素各占50%的份额。另一套座落于资中县球溪镇新市街汽车站住宅一套[面积144.13㎡,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2004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02)字第17-0472-30号],易**与申请人钟*素各占50%份额。另查明,申请人钟*素与易**未抱养、领养、收养有其他子女,易**生前未立遗嘱。申请人林**、钟*素、易*为继承遗产于2014年3月20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座落于资中县球溪镇万寿巷3号楼砖混结构商业用房一套[面积37.8平方米,产权证号:资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56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13)第04722号]归申请人钟茂素、易*所有。申请人林**、钟茂素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中易建彬遗产份额的继承,即易建彬的遗产份额全部由申请人易*继承。申请人林**、钟茂素放弃该房屋继承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易*给予经济补偿;

二、座落于资中县球溪镇新市街汽车站住宅一套[面积144.13㎡,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2004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02)字第17-0472-30号]归申请人钟茂素所有。申请人林**、易*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中易建彬遗产份额的继承,即易建彬的遗产份额全部由申请人钟茂素继承。申请人林**、易*放弃该房屋继承后,不再要求申请人钟茂素给予经济补偿。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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