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韩**、韩**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之夫,申请人韩**、韩**之父韩桥梁于2014年2月5日因病死亡。韩桥梁与李**夫妻生育一女一子,即申请人韩**、韩**。韩桥梁父韩联邦、母杨碧华均先于韩桥梁死亡。韩桥梁生前与申请人李**有共同财产坐落于资中县水南镇工业大道金山一品17幢2单元第14层2-14-1号,面积111.37㎡的房屋一套。另查明,申请人李**与韩桥梁华未抱养、领养、收养有其他子女,韩桥梁生前未立遗嘱。
申请人李**、韩**、韩**为继承遗产于2014年2月18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资中县水南镇工业大道金山一品17幢2单元第14层2-14-1号,面积111.37㎡的房屋,归申请人李**所有;
二、申请人韩**、韩**放弃对上述房产中韩桥梁遗产份额的继承,即分别对上述房屋的16.7%放弃继承。
三、韩**、韩**不要求李**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