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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兰田、兰*、兰*、兰*、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申请人邹**、兰田、兰*、兰*、兰*、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蓝**与邹**夫妻关系,生育有四女一子分别为兰田、兰*、兰*、兰*、兰武。蓝**于2013年9月11日因病死亡,生前没有抱养、领养、收养其他子女,其父母均先于蓝**死亡。蓝**生前在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0000元。户名:蓝**,存单号SCJA0505475。现因继承问题继承人产生纠纷。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兰田、兰*、兰*、兰*、兰*自愿放弃蓝宗银在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0000元,户名:蓝宗银,存单号SCJA0505475的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蓝宗银遗产存款由邹**个人继承;

二、兰田、兰*、兰*、兰*、兰武不要求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兰田、兰*、兰*、兰*、兰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5)资重调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5)资重调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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