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曾**、曾**、曾**、曾**、曾**、曾**、曾*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55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申请人雷**、曾**、曾**、曾**、曾**、曾**、曾**、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曾和清与雷**系夫妻,育有三儿四女,分别为曾**、曾**、曾*、曾**、曾**、曾**、曾**。未抱养、领养、收养其他子女。曾和清于2005年8月21日因病死亡,曾和清的父母姓名不详,均死亡于曾和清之前。曾和清生前与雷**共同购买一处住宅,坐落在资中县银山镇顺河街20-9号,属砖混结构、所在层数五层,建筑面积:69.19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000016750号,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00)第04-0100-11号。属雷**个人部分占房屋50%即34.595平方米,属曾和清遗产部分为50%即34.595平方米。继承人雷**、曾**、曾**、曾*、曾**、曾**、曾**、曾**各占曾和清房产遗产份额6.25%即4.324平方米。现因继承问题,继承人雷**、曾**、曾**、曾*、曾**、曾**、曾**、曾**产生纠纷,申请资中县**解委员会予以调解。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曾**、曾**、曾*、曾**、曾**、曾**、曾国*自愿意放弃曾和清房产遗产份额6.25%即4.324平方米的继承权;曾和清房产遗产归雷**个人继承。曾**、曾**、曾*、曾**、曾**、曾**、曾国*不要求雷**任何经济补偿,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坐落在资中县银山镇顺河街20-9号,属砖混结构、所在层数五层,建筑面积:69.19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000016750号归**个人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曾**、曾**、曾*、曾**、曾**、曾**、曾国*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4)资重调04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4)资重调04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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