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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唐**、唐**确认调解协议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唐**、唐**关于确认资中县**解委员会(2014)资鱼调第30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刘**与唐*系夫妻,育有一子,名唐**,未抱养、领养、收养其他子女。唐*于2014年4月1日因病死亡,唐*的母亲蒋**于1998年因病死亡,唐*的父亲唐**现健在。唐*生前与刘**在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36号邮政花园3号楼3单元401号有住房一套,房权证号:资中**镇字第201105939-1号;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07)第03783号。唐*去世后,继承人刘**、唐**、唐**因继承产生纠纷,申请人刘**、唐**、唐**申请资中县**解委员会予以调解。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唐**、唐**自愿放弃继承被承人唐飞坐落在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36号邮政花园3号楼3单元401号(房权证号:资中**镇字第201105939-1号、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07)第03783号)的财产份额。

二、坐落在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36号邮政花园3号楼3单元401号(房权证号:资中**镇字第201105939-1号、资中国用(2007)第03783号)归刘**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唐**、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4)资鱼调03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资鱼调03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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