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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邓**、李**、李**、张**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邓**之夫,申请人李**、李**之父李**于2005年12月5日死亡。李**与申请人邓**共同生育三女,即李**、李**、李**。李**与前妻胡**生育一子李**。李**的父母均先于李**死亡。李**生前与申请人邓**有共同财产:1.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孝子街四号楼底层2号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000022335号,面积15.92㎡);2.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孝子街四号楼三单元3-5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000022336号,面积70.19㎡);每套房屋李**与申请人邓**各占50%的份额。

本院查明

另查明,继承人李**于2009年7月9日在四川省米易县公证处办理自愿放弃李**遗产继承权的公证。继承人李**于2007年4月12日在资中县公证处办理自愿放弃李**遗产继承权的公证。李**与申请人邓**未抱养、领养、收养有其他子女,李**生前未立遗嘱。

申请人邓**、李**、李**、张**为继承遗产和赠与财产于2014年5月23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孝子街四号楼底层2号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000022335号,面积15.92㎡),归申请人李**、张**所有。申请人邓**、李**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中李**遗产份额的继承,即该房产中李**的遗产份额全部由申请人李**继承。申请人邓**自愿将其在该房产中个人所占50%的份额赠与给申请人张**。申请人邓**、李**放弃该房屋继承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李**给予经济补偿;

二、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孝子街四号楼三单元3-5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000022336号,面积70.19㎡),归申请人李**所有。申请人邓**、李**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中李**遗产份额的继承,即该房产中李**的遗产份额全部由申请人李**继承。申请人邓**自愿将其在该房产中个人所占50%的份额赠与给申请人李**。申请人邓**、李**放弃该房屋继承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李**给予经济补偿。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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