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宋**、徐**、徐**、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宋**之夫,申请人徐**、徐**、徐**之父徐**于2013年4月18日死亡。徐**生前与申请人宋**生育申请人徐**、徐**、徐**三个子女,徐**的父母已先于徐**死亡。徐**生前在中国农业**支行存款22631.74元。另查明,申请人宋**与徐**未抱养、领养、收养有其他子女,徐**生前未立遗嘱。申请人宋**、徐**、徐**、徐**为继承遗产于2014年4月23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徐**在中国农**大山铺支行卡存款22631.74元由申请人宋**继承;

二、申请人徐**、徐**、徐**自愿放弃对上述存款的继承。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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