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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韩**、韩**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申请人李**之夫,申请人韩**、韩**之父韩桥梁于2014年2月5日死亡。韩桥梁生前与申请人李**生育长女韩**、次子韩**,韩桥梁的父母已先于韩桥梁死亡。韩桥梁生前在内江市住**中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30149.31元(职工登记号:40235000052)。另查明,申请人李**与韩桥梁未抱养、领养、收养有其他子女,韩桥梁生前未立遗嘱。申请人李**、韩**、韩**为继承遗产于2014年4月10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现申请人李**、韩**、韩**申请本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第一条和第三条予以确认,确认内容如下:

一、韩桥梁在内江市住**中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30149.31元(职工登记号:40235000052)由申请人李**继承;

二、申请人韩**、韩**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申请人韩**、韩**放弃该遗产继承权后,不要求申请人李**给予经济补偿。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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