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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吴**与周**于1948年结婚,生育有一子一女,长子吴**,次女吴**,没有另外抱养、收养、领养其他子女。周**于1960年因病去世,吴**于2012年11月22日因病去逝。吴**遗留有中国工**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储蓄存单(整存整取)一张,存入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现继承人吴**、吴**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3月26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遗留在中国工**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储蓄存单(整存整取)一张,存入金额为10,000元,继承人吴**放弃该存款的承继权。

二、吴**遗留在中国工**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储蓄存单(整存整取)一张,存入金额为10,000元,归继承人吴**个人所有。

三、吴**不要求吴**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吴*基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4)资重调033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4)资重调033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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