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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11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谭**、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谭**、叶**之子谭*成于2014年11月24日因病去世。谭*成生前未结婚,也未与他人生育有子女,且未抱养、收养子女。谭*成生前在中国**中支行归德分理处(户名:谭*成,账号:22345800460058487)有存款人民币2045.15元。现申请人叶**自愿放弃以上存款的继承权。

申请人谭**、叶**于2015年1月7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叶**自愿放弃对谭**遗留在中国**中支行归德分理处(户名:谭**,账号:22345800460058487)的存款人民币2045.15元的继承权,全部由谭**继承;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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